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3,單禁沒,3,202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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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明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772號、112年度偵字第200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明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案裁定送執行觀察、勒戒後,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86號、第187號、第188號、第189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8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2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查被告為警於:㈠109年2月16日上午9時48分許,在新竹市竹村七路兆豐銀行前處攔查其駕駛之註銷車牌之車輛,當場扣得含有海洛因之香菸1支(驗餘淨重0.5654公克)。

㈡112年2月7日下午2時50分許,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苗栗縣頭份市流東里124縣道東昇橋東側處為警攔查,當場查獲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1.09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5519公克,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1.1769公克),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之第一、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8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並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11月27日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86號、第187號、第188號、第189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8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2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香菸1支(含包裝袋1個,含袋毛重為1.44公克,驗餘淨重為0.5654公克),經鑑驗後呈海洛因陽性反應,此有保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扣押物品目錄表、保二三大一中竹圍分隊查獲莊明書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90300129號鑑驗書、刑案現場採證照片、扣押物品清單可查(見新竹地檢署109毒偵652卷第18頁、第23頁、第27頁、第48頁至第49頁、第68頁、第71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

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粉末1包(含包裝袋1個,含袋重為1.4公克,驗餘淨重為1.09公克,純質淨重為0.28公克),經鑑驗後呈海洛因陽性反應,此有苗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8月1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5910號鑑定書可查(見苗栗地檢署112偵2005卷第41頁、第85頁至第86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

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含袋重為1.03公克,驗餘淨重為0.5519公克),經鑑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苗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200280號鑑驗書可查(見苗栗地檢署112偵2005卷第46頁、第87頁至第88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

又用以包覆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2個(附表編號1、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附表編號3),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

至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從而,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品名及數量 備註 1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1支暨無法與海洛因析離之包裝袋1個(含袋毛重為1.44公克)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香菸 送驗數量:0.6414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5654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一級毒品 海洛因(Heroin) 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成分 尼古丁(Nicotine) -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扣押物品目錄表、保二三大一中竹圍分隊查獲莊明書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90300129號鑑驗書、刑案現場採證照片、扣押物品清單(竹地檢署109毒偵652卷第18頁、第23頁、第27頁、第48頁至第49頁、第68頁、第71頁)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暨無法與海洛因析離之包裝袋1個(含袋重為1.4公克,驗餘淨重為1.09公克) 鑑定結果: 送驗粉末檢品1包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1.11公克(驗餘淨重1.09公克,空包裝重0.35公克),純度24.97%,純質淨重0.28公克。
-苗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8月1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5910號鑑定書(苗栗地檢署112偵2005卷第41頁、第85頁至第86頁)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暨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析離之包裝袋1個(含袋重為1.03公克,驗餘淨重為0.5519公克) 檢品外觀:B0000000(莊○○) 檢品外觀:透明塑膠袋(內含晶體、紙張乙張) 送驗數量:0.5594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5519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苗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200280號鑑驗書(苗栗地檢署112偵2005卷第46頁、第87頁至第8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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