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3,單禁沒,86,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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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6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靜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9062號、112年度偵字第1015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靜怡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第9062號、112年度偵字第101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是以,倘係查獲施用或單純持有未逾量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至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轉讓第三、四級毒品,及持有逾量之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9062號、112年度偵字第101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無誤。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鑑驗,結果檢出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詳見附表備註欄),有法務部調查局111年12月7日調科壹字第11123214720號鑑定書、112年1月9日調科壹字第11123215400號鑑定書各1份及相關照片在卷可佐(見偵10156卷第12至14、23至25頁反面),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又盛裝如附表所示違禁物之瓶子9個,因難與其內之毒品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之。是聲請意旨聲請就上開扣案物品宣告沒收,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定時取樣部分,因於檢驗後已耗盡不存,該部分毋庸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液態愷他命7瓶
(含瓶子7個)


1.送驗扣押物編號1「疑似液態愷他命」(標示bee natural)液態檢品7瓶,經檢驗均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合計淨重1332.04公克(驗餘淨重1323.06公克,空包裝總重217.91公克)
 ,純度15.55%,純質淨重207.13公克。
2.法務部調查局112年1月9日調科壹字第11123215400號鑑定書(
 偵10156卷第13至14頁)。 
2
液態愷他命2瓶
(含瓶子2個)
1.送驗扣押物編號2「疑似液態愷他命」(標示SHOWER GEL)液態檢品2瓶,經檢驗均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合計淨重585.65公克(驗餘淨重583.10公克,空包裝總重66.54公克),純度15.34%,純質淨重89.84公克。
2.法務部調查局112年1月9日調科壹字第11123215400號鑑定書(
 偵10156卷第13至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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