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3,單聲沒,3,202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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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韋誠


黃浩恩


黃寶瑧


黃安榆


黃坤保


陳麗嬋


范瑄芸


吳雙湖


陳金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妨害投票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金龍、吳雙湖、黃寶瑧、陳麗嬋、黃安榆、黃坤保、黃浩恩、范瑄芸、黃韋誠均為苗栗縣後龍鎮南龍里里長選舉之有投票權人。

黃三豪(經檢察官另行起訴)係民國111年度苗栗縣地方公職人員五合一選舉後龍鎮南龍里(下稱南龍里)里長選舉中,登記第1號候選人;

黃三豪為求順利當選該里里長,分別與郭義斐、蔡吳麗玉、陳谷地及林武洲(均經檢察官另行起訴)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各別犯意聯絡,由蔡吳麗玉自行出資交付賄款予有投票權人,及郭義斐於111年11月9日及同月初某日,先後在該南龍里社區活動中心,交付新臺幣(下同)2萬1,000元、1萬5,000元之現金予陳谷地、林武洲為其交付賄款予有投票權人,以尋求各該收受賄賂之有投票權人,於111年11月26日上開選舉投票日投票支持黃三豪。

另陳谷地因未遇如附表一編號3至11所示之陳麗蟬等人,故交付黃坤炎9,000元(經檢察官另行起訴)轉交每人1,000元,並轉知請渠等於前開投票日投票支持黃三豪;

嗣陳谷地、蔡吳麗玉、林武洲、黃坤炎即分別於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時間、地點,向如附表一、二、三所示陳金龍等有投票權之人,交付如各該附表所示金額之賄賂,並與如附表一、二、三所示陳金龍等有投票權之人約定將本次南龍里里長選舉之選票投予登記第1號候選人黃三豪(黃雅琳、黃琦涵除外)。

被告黃韋誠、黃浩恩、黃寶瑧、黃安榆、黃坤保、陳麗嬋、范瑄芸、吳雙湖、陳金龍所涉妨害投票案件,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期間並已屆滿,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觀諸本件檢察官聲請書附表一、二、三之記載,本件檢察官聲請沒收之標的應為附表一編號1、3至7、9至11、附表二編號2及附表三編號1所示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然郭義斐、黃三豪、陳谷地等因交付賄賂予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人所犯交付賄賂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2年9月28日以112年度選上訴字第1576號判決判處罪刑,並就附表一編號1至7、9至11、附表二編號1、2及附表三編號1所示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附表一編號4、6之金額為預備用以行求、交付之賄賂,其餘則為用以交付之賄賂)宣告沒收確定(見上開判決理由欄甲、貳、四、㈡),有上開判決網路列印本、郭義斐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見上開判決宣告沒收之範圍已完全涵蓋本件聲請沒收標的,應無再就上開賄賂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必要,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附表一:被告陳谷地交付賄賂一覽表
編號 受賄者 行賄時間 行賄地點 行賄金額(新臺幣,下同) 1 黃寶瑧 111年11月9日下午某時 苗栗縣○○鎮○○里0○○○○里0○○○村00號 4,000元(有扣案) 2 黃坤炎 111年11月9日下午某時 南龍里19鄰勝利街249號門前路邊 1,000元(有扣案) (另交付9,000元供黃坤炎於下述時地轉交予陳麗嬋、黃雅琳、黃安榆、黃琦涵、黃坤保、郭美齡、黃浩恩、范瑄芸、黃韋誠) 3 陳麗嬋 111年11月中旬某時 南龍里19鄰勝利街249號 1,000元(由黃坤炎轉交)(有扣案) 4 黃雅琳 111年11月中旬某時 南龍里19鄰勝利街249號 1,000元(由黃坤炎轉交)(有扣案) 5 黃安榆 111年11月中旬某時 南龍里19鄰勝利街249號 1,000元(由黃坤炎轉交)(有扣案) 6 黃琦涵 111年11月中旬某時 南龍里19鄰勝利街249號 1,000元(由黃坤炎轉交)(有扣案) 7 黃坤保 111年11月11日某時 南龍里19鄰勝利街249號 1,000元(由黃坤炎轉交)(有扣案) 8 郭美齡 111年11月11日某時 南龍里19鄰勝利街249號 1,000元(由黃坤炎轉交)(未扣案) 9 黃浩恩 111年11月12日某時 南龍里19鄰勝利街249號 1,000元(由黃坤炎轉交)(有扣案) 10 范瑄芸 111年11月11日17時許 南龍里19鄰勝利街249號 1,000元(由黃坤炎轉交)(有扣案) 11 黃韋誠 111年11月13日(起訴書誤載為9日)9時許 南龍里19鄰勝利街249號 1,000元(由黃坤炎轉交)(有扣案) 12 吳任鏜 111年11月9日下午某時 南龍里重德新村105之1號 3,000元(預備行賄之用)(未扣案)
附表二:被告蔡吳麗玉交付賄賂一覽表
編號 受賄者 行賄時間 行賄地點 行賄金額(新臺幣,下同) 1 陳玉蘭 111年11月初某日15時至16時許 南龍里勝利街210之14號 1,000元(有扣案) 2 陳金龍 111年11月初某日上午某時 南龍里金龍新村5號 3,000元(有扣案)
附表三:被告林武洲交付賄賂一覽表
編號 受賄者 行賄時間 行賄地點 行賄金額(新臺幣,下同) 1 吳雙湖 111年11月初某日19時許 南龍里信義街32號 1,000元(有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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