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少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4宣告刑欄關於「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壹佰玖佰元沒收」之記載,應更正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壹佰玖拾元沒收」。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宣告刑欄關於「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壹佰玖佰元沒收」之記載,顯係「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壹佰玖拾元沒收」之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