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3,簡附民,22,202403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周芳榆
被 告 黃繕肜(原名黃采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苗金簡字第3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