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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巫萬理
被 告 王湋吉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苗金簡字第65號(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3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許家赫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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