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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羅國瑋
選任辯護人 周利皇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56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聲請人即被告羅國瑋(下稱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13年1月23日延長羈押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惟被告另因詐欺案件,尚待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於本院羈押期間,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函請本院同意先予執行,嗣經本院准許後,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3月13日發交法務部○○○○○○○○○○○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13年執助丙字第147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1紙在卷可稽,是被告已非本案羈押之人犯,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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