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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昱仁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昱仁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肆月拾貳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滅證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裁定羈押在案。
嗣被告因另犯妨害名譽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簡字第50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即徵詢欲借提執行上開有期徒刑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苗栗地檢署113年4月1日苗檢熙丁113執助244字第1130007757號函各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既有另案之有期徒刑尚待執行,應認本案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且經本院先行同意借提執行後,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即開立113年度執助丁字第244號執行指揮書(刑期起算日期為113年4月12日),是本案應自113年4月12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妙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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