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3,訴,24,2024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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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號
上訴人
即被告呂妤葵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妤葵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呂妤葵(下稱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以113年度訴字第24號為第一審判決,判決書分別於113年5月30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位於「桃園市○○區○○○路○段00○0號6樓」戶籍址之轄區派出所(即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113年5月29日送達上訴人位於「桃園市○○區○○路00號10樓」居所,由上訴人之受僱人收受,有判決書及送達證書在卷為憑。嗣上訴人雖於113年6月21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載明「理由後附」等語,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有上訴(理由後附)狀在卷可查,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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