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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13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惠娥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229至233號、113年度偵字第30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13號案件,原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宣判,但因洗錢防制法甫經大幅修正生效,新舊法律適用關係複雜,尚須耗費時間研討判斷,以致無法如期宣判。經本院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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