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3,交簡附民,12,2024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劉建彣
被 告 阮凰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苗交簡字第136號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112年度交易字第2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許家赫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