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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1號
原告楊馨
被告邱彥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苗交簡字第32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朱俊瑋
法官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宏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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