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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仁傑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94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仁傑與陳怡如、葉子誠(3人所涉參與組織部分均已另案起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又陳怡如及葉子誠均另行審結)於民國111年11月間,經由加入由暱稱「麥安呢」、「小當家」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發起、主持、操縱、指揮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詐欺車手集團犯罪組織,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犯加重詐欺取財,以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等犯意聯絡,由葉仁傑擔任車手負責提款、陳怡如負責收水、葉子誠則為二層收水,以此層層分工之方式,於附表所示時間,先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附表所示之人,附表所示之人依指示匯款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再由葉仁傑至附表所示之地點提款如附表所示金額,並於不詳時地交給陳怡如,再由陳怡如於111年11月16日22時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0號家樂福西屯店附近轉交給葉子誠,再由葉子誠轉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自無從追查該等款項之去向,而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因認被告葉仁傑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
而案件有依前揭規定不得為審判之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旨在避免對同一被告之同一犯罪事實,實體法上祇有一個刑罰權,再受重複裁判,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
至其所稱同一案件包括實質上一罪與裁判上一罪在內。
三、經查,被告葉仁傑於111年11月間加入「麥安呢」、「小當家」(涉違反組織犯罪條例部分已另案起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等人所參與而由不詳之人所發起、主持、操縱、指揮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詐欺車手集團犯罪組織。
葉仁傑擔任車手工作,負責取簿。
渠等使用通訊軟體紙飛機聯絡領取帳戶及款項之訊息,其等均明知係將詐騙所得之款項指定匯入取得使用之人頭金融帳戶內,再由車手提領後上繳回集團,以此等製造金融斷點之方式,掩飾該詐騙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詎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時間、詐騙方式,詐騙附表一所示之人寄出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後,再由詐欺集團成員「麥安呢」使用上述通訊軟體指示葉仁傑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領取附表一所示之人寄出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
而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取得上開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後,即於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
後羅中均等人驚覺上當受騙,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追查後,始查悉上情,而認被告葉仁傑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此部分犯罪事實,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2228號提起公訴,於112年12月14日繫屬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並以112年度金訴字第3025號案件審理中(下稱前案),尚未確定等情,有前開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4頁、第107-114頁)。
核此二案件,被告本人、被害人(前案附表二編號2至4:姚立德、林恩宇、蘇璦3人)、匯入帳戶(前案附表一編號1)均相同,該等被害人之被害情節等事實亦相符,僅所認被告分擔之工作不同(前案認被告係車手負責取簿,即領取金融卡及密碼,本案認被告係車手負責提款,且本案即持前案所領取之金融卡及密碼負責提領款項),顯為同一案件。
而本案經檢察官於112年11月14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於113年1月2日始繫屬本院,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12月27日苗檢熙調112偵9464字第1129035245號函及其上所蓋印之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稽,是本院為繫屬在後之法院,依法自不得為實體上之裁判,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464號起訴書】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提領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提領地點 1 姚立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3日22時30分許起,以假網拍之手法,向左列之人施用詐術,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111年11月16日18時31分許,轉帳1萬200元 另案被告羅中均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16日18時34分許,提領1萬元 統一超商鑫龍門市(苗栗縣○○鎮○○路00號) 2 林恩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6日19時7分許起,以假客服之手法,向左列之人施用詐術,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111年11月16日19時28分許,轉帳1萬9,018元 同上 111年11月16日19時31分許,提領1萬9,000元 同上 3 蘇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6日18時41分許起,以假客服之手法,向左列之人施用詐術,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
111年11月16日20時10分許,轉帳1萬808元 同上 111年11月16日20時13分許,提領1萬1,000元 同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2228號起訴書】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交寄之時間 交寄之地點 交寄之物品 被告領取包裹之時間 被告領取包裹之地點 1 ★羅中均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0月1日前之某時許,透過臉書社群網站刊登貸款之不實廣告訊息,羅中均於瀏覽上開訊息後,與LINE暱稱「劉先生」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該成員佯稱貸款需提供金融卡云云,致羅中均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交寄時間,將右列帳戶之金融卡以7-11店到店之方式,寄至右列地點。
111年11月12日15時53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光壢門市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提領包裹編號:Z00000000000) 111年11月15日12時40分 臺中市○區○○街00巷0號統一超商模範門市 2 許鈺湘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2月6日之某時許,透過臉書社群軟體傳送訊息予許鈺湘,佯稱介紹其應徵家庭代工之不實訊息,要求其加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林惠如」為好友,「林惠如」佯稱如果要從事這份工作需要提供金融卡云云,致許鈺湘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交寄時間,將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以7-11店到店之方式,寄至右列地點。
111年12月6日22時46分許 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鑫壽門市 上海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密碼 (提領包裹編號:Z00000000000) 111年12月8日13時08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台麗門市 3 ★蕭亦婷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2月16日19時36分許前之某時許,透過臉書社群網站傳送訊息予蕭鈺婷,佯稱有應徵髮飾代工之不實訊息,若要應徵,因需要蕭亦婷帳戶購買髮飾材料,故需要其提供金融卡云云,致蕭亦婷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交寄時間,將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以7-11店到店之方式,寄至右列地點。
111年12月16日19時36分許 彰化市○○街00號統一超商附工門市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密碼 (提領包裹編號:Z00000000000) 111年12月18日13時44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台麗門市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民國)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1 ★黃齡萱 本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2日16時10分許前之某時許,假冒為神腦資訊有限公司電商客服人員、中華郵政人員撥打電話給黃齡萱,佯稱因系統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才能解除云云,致黃齡萱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之金融帳戶。
⒈111年11月15日19時40分許 ⒉111年11月15日 ⒈4萬9995元 ⒉9萬9990元 羅中均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 ★姚立德 本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3日22時30分許前之某時許,透過旋轉拍賣購物APP刊登出售「相機(型號:EOS R6)」一台之不實廣告訊息,姚立德於瀏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之金融帳戶。
111年11月16日18時31分許 1萬200元 3 ★林恩宇 本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6日19時07分許,假冒為覓靜莊園工作人員、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林恩宇,佯稱因系統操作錯誤,需依指示操作才能解除云云,致林恩宇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之金融帳戶。
111年11月16日19時28分許 1萬9018元 4 ★蘇璦 本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6日18時41分許,假冒為民宿業者、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蘇璦,佯稱因系統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才能解除云云,致蘇璦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之金融帳戶。
111年11月16日20時11分許 1萬808元 5 吳展輝 本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7日20時11分許,透過旋轉拍賣網站聊天室,以LINE暱稱「旋轉拍賣 客戶服務」、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與吳展輝聯繫,佯稱無法拍賣物品,需操作網路銀行驗證身分云云,致吳展輝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之金融帳戶。
111年12月8日17時50分許 3萬1986元 許鈺湘申設之上海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李佳原 本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8日18時許,假冒為保健食品業者撥打電話給李佳原,佯稱因系統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才能解除云云,致李佳原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之金融帳戶。
⒈111年12月8 日18時06分許 ⒉111年12月8日18時13分許 ⒊111年12月8日18時16分許 ⒈123元 ⒉6012元 ⒊71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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