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3,原訴,10,2024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韋俊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陳俞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朱韋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