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3,單禁沒,36,2024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汶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合計0.294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汶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合計0.294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合計0.294公克),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影本2紙在卷可考(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193號卷第10、11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上揭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只,無論鑑定機關鑑定時以何種方式刮取分離毒品秤重,其包裝袋仍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連同袋內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