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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宜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11年度偵字第939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三星廠牌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今彩539開獎號碼資料表壹張、賭資及彩金總表壹張、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靜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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