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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宗融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案當事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未聲請傳喚證人即告訴人蔣霈君到庭作證,然為善盡澄清義務,本院認有依職權調查證人即告訴人之必要),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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