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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40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嘉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40號案件,原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然因被告蔡嘉恒前與告訴人林青良達成調解,並向告訴人表示需延後賠償款項之時間,本院審酌本案證據業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含當事人)亦已充分辯論、陳述,為免再開辯論所致程序繁複及奔波勞費,並維護當事人權益,基於上述重大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妙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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