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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73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謝仁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謝仁傑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業與告訴人簡○熒達成和解,告訴人並表明願撤回告訴,則為保障被告之權益,應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官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雁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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