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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5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芳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731號),前經協商終結,茲因構成累犯與否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協商程序,並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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