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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60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義郎(冒名林振明)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義郎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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