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3,簡附民,11,202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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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温紹登
被 告 吳睿詮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苗簡字第60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又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恰於刑事簡易判決作成之同日提起,無法區分、判斷彼此先後,應寬認其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期限之規定;
而本院收受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後,因行政分案流程所需之必要時間,致本件現實上無法與刑事判決同時裁判,此種情形,解釋上應不受同法第501條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判決同時裁判之限制,均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靜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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