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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李尚豫
被 告 張家弘
吳家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苗簡字第401號過失致重傷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許家赫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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