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3,聲,612,202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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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12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邱仁奎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丙字第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仁奎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仁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本件受刑人邱仁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暨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有定刑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犯罪日期
112年8月28日
112年2月1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432號
苗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133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21號
113年度訴字第48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30日
113年4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21號
113年度訴字第4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2月26日
113年5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苗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966號
苗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20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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