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3,聲,97,20240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文欽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文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文欽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入監執行。

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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