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3,聲再,9,202404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鄭玉昭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號112年度簡上字第23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鄭玉昭(下稱聲請人)前因傷害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然原確定判決(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3號判決)以證人即告訴人鄭鳳英之證述認為聲請人有傷害告訴人鄭鳳英之行為,然告訴人係公然說謊,從當庭勘驗的監視器畫面可以知道聲請人以右手持棍,無法攻擊到告訴人左膝蓋內側,請求法院再審等語。

二、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苗簡字第1112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再經原確定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聲請人對本案確定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本院應有再審之管轄權,合先敘明。

又聲請人雖未表明聲請再審之依據為何,然觀聲請人所提之「刑事聲請再審狀」及其於本院訊問中之供述(意旨如前述),堪認其本意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2款、第6款聲請再審,併予敘明。

三、再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同條第3項規定:「第1項第6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準此,依此原因聲請再審者,所提出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是否符合上揭規定,應由法院單獨或綜合案內其他有利與不利之全部卷證,予以判斷;

如提出或主張之新事實、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倘無法產生合理懷疑,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者,即不能據為聲請再審之原因。

聲請再審的理由,如僅係對原確定判決認定的事實再行爭辯,或對原確定判決採證認事職權的適法行使,任意指摘,或對法院依職權取捨證據持相異評價,而原審法院即使審酌上開證據,仍無法動搖原確定判決之結果者,亦不符合此條款所定聲請再審的要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24號裁判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依原確定判決之理由所載,原審法院係以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與原審法院勘驗聲請人與告訴人於案發時間之錄影檔案(如附表,其中「被告」即為聲請人),佐以告訴人於案發後隨即至醫院急診就醫檢傷之為恭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而認為:聲請人先朝告訴人方向揮棍,再與告訴人發生拉扯棍棒之肢體衝突,嗣聲請人上前奪回棍棒後,再持棍朝向告訴人快速揮打2次之動作,兩人又開始拉扯棍棒;

聲請人明顯有先作勢揮打告訴人、再與告訴人發生拉扯、復持棍毆打告訴人之行為。

故原確定判決綜合上情,認為係聲請人先與告訴人發生衝突,聲請人與告訴人開始拉扯,此後聲請人開始出現持棍毆打告訴人之行為,而加以認定聲請人確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稱傷害犯行(見原確定判決第2至3頁)。

㈡是聲請人與告訴人於案發時間之錄影檔案及告訴人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業經原審法院於審理時充分調查,並經原確定判決引為證據,作為判斷聲請人是否有傷害告訴人犯行之依據。

則聲請人僅係對原確定判決認定的事實再行爭辯,並對原審法院依職權取捨證據為相異評價,當不符合前揭規定所明定之聲請再審的要件。

另聲請人經本院通知到場表示意見自承:我是因為不懂法律程序,在原審開庭的時候沒有針對證據做答辯,我沒有新事實要表示,也沒有新證據要提供等語(見本院卷第29頁至第30頁),更可證明聲請人之聲請不符前揭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

況聲請人亦未就告訴人之證述有何虛偽之處加以說明,是聲請人空言指摘原確定判決使用之證言係虛偽,並援引原確定判決業已審酌之監視器檔案作為憑據,當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2款、第6款、第2項規定之要件不符,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應認無再審理由,自應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同原審確定判決之附表)
勘驗結果 00:00:00 (為播放器時間,下同) 此錄影檔案為監視器翻拍畫面,可見監視器左下部分畫面呈黑色三角形區塊,為監視器無法拍攝之範圍。
監視器係由上往下拍攝,畫面中有2名女子站在露天菜園里,靠近建築物牆面之位置。
位於畫面中上方之藍衣女子(下稱被告),彎腰自靠牆側撿起一根長棍,快速起身向後轉,朝其後方即畫面左側著桃紅上衣之女子(下稱告訴人)揮打1下,但揮空,未打到告訴人。
棍子在被告高舉、快速揮向告訴人時,斷成2截,其中1截朝畫面左上飛出去,未打到告訴人。
00:00:01 雙方手均握著棍棒拉扯。
00:00:09 雙方繼續拉扯至監視器拍攝畫面外,即畫面左下處。
00:00:12 由地上影子可見,雙方持續握著棍棒拉扯。
00:00:19 由地上影子可見,雙方均雙手握棍棒僵持不下。
00:00:23 由地上影子可見,被告搶到棍棒。
00:00:24 由地上影子可見,被告持棍棒快速朝告訴人連續揮打2下。
棍棒影子有與告訴人影子重疊。
00:00:26 雙方持續拉扯,並移動至畫面中上方,監視器畫面可看見被告,無法看見告訴人,告訴人仍站在監視器畫面拍攝範圍外。
被告手持棍棒。
00:00:28 雙方拉扯時,被告跌坐在畫面左上菜園裡,被告在下、告訴人在上,兩人繼續拉扯。
00:00:31 被告抬腳踢向告訴人2下。
00:00:58 被告起身,2人雙手分別握著2根棍棒的2端拉扯,2人靠近畫面中間,告訴人進入畫面可拍攝區域。
00:01:09 告訴人彎腰撿起手機轉身離開,被告手持2根棍棒轉身進入門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