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苗簡字第743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詩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50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吳詩萍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證據名稱並增列「被告吳詩萍於審理中之自白」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途獲取所需,竊取他人財物,對告訴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營業安全造成危害,兼衡被告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見其嚴重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與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竊得財物之價值及現況,及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前職清潔、月收入約新臺幣3萬元、尚有子女需照顧扶養之生活狀況,與告訴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見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02號卷第100頁;本院113年度苗簡字第743號卷第65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未扣案犯罪所得即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得提起上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莊佳瑋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棋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竊得物品即犯罪所得 | 數量 |
蘭諾衣物芳香豆石榴 | 5袋 |
蘭諾LENOR衣物芳香 | 4袋 |
蘭諾衣物芳香豆薰衣草 | 3瓶 |
蘭諾LENOR衣物芳香 | 7袋 |
蘭諾柔軟芳香豆 | 3包 |
蘭諾芳香豆小瓶 | 4瓶 |
蘭諾芳香豆小瓶 | 6瓶 |
貝納頌經典拿鐵 | 1瓶 |
可愛女童背心 | 1件 |
女童純棉套裝 | 2套 |
蕾絲邊V領背心 | 1件 |
調溫針織背心 | 1件 |
調溫針織背心 | 1件 |
鏤空花邊袖T | 1件 |
女美式風格T | 1件 |
女全棉印短袖T | 1件 |
印花休閒短褲 | 1件 |
印花休閒短褲 | 1件 |
棉麻休閒短褲 | 1件 |
女防曬外套 | 1件 |
促銷商品褲類 | 2件 |
7296棒球帽 | 1頂 |
70644購物收納袋 | 2個 |
70651購物收納袋 | 1個 |
天竺鼠車車帆布包 | 2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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