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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9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冠豪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邱韋銘
賴俊霖
李泳醇
住新竹縣○○鄉○○路○段000巷0號(新竹○○○○○○○○○)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91號、112年度軍少連偵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件業於民國113年7月22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院為前揭裁定後,認本案有不宜以簡式審判程序之事由,並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撤銷上開裁定,並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林卉聆
法 官陳雅菡
法 官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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