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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9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朱鴻輝
翁秀月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朱鴻輝、翁秀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
法官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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