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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家暉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81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年度苗簡字第53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3號案件,原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但因洗錢防制法甫經大幅修正,新舊法律適用關係複雜,尚須耗時研討判斷,以致無法如期宣判。
本院審酌本案證據業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含當事人)亦已充分辯論、陳述,為免再開辯論所致程序繁複及奔波勞費,基於上述重大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妙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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