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3,訴緝,13,202404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偉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趙偉宏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