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62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渝叡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1028號),本院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8月29日上午9時20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2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3年8月8日上午9時15分宣判,但因洗錢防制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規範甫經修正公布,以致無法如期宣判。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