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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0號
原告吳運粧
被告吳沅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緝字第1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顏碩瑋
法官許家赫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2日
書記官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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