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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9號
原 告 徐依稜
被 告 洪昱欽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98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許家赫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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