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3,附民,283,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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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83號
原      告  戴婉娟
被      告  徐天祥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26日具狀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被告現無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索引卡查詢證明在卷為憑,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所指被告之犯罪事實,尚無刑事訴訟程序存在法院,依前開說明,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另本件僅為程序判決,原告因上開犯罪所受損害,仍得於刑事案件繫屬後依法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求賠償,不因本件判決結果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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