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0,簡附民,8,200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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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簡附民字第八號
原 告 丙○○
乙○○○
庚○○
戊○○
己○○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苗簡字第一一五號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千 黛
法 官 張 珈 禎
法 官 黃 建 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士 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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