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0,聲,153,2001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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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三號)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警稱毛重零點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以八十九年毒偵字第二○四八號、第二一○四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八公克(第二○四八號零點一公克、第二○四八號零點七公克,合計二包零點八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承辦之該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四八號、第二一○四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就苗栗縣通霄分局移送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八公克,因被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以上開扣案毒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第二級毒品,依首揭之說明,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張 珈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 慧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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