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0,聲,777,200111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七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三五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犯傷害罪、竊盜罪及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慧 萍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建 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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