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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二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聲請案號:九十年度執聲乙字第三六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貴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四年,甫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確定在案。
受刑人仍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七月九日犯逃亡罪,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桃園分院於九十年十月二日以九十年度桃判字第二二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在案(聲請書誤為九十年九月十三日),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建 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士 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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