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0,附民,44,20011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四號
原 告 A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千 黛
法 官 黃 賢 婷
法 官 張 珈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正 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