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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五О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拾貳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二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誌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達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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