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0,聲,157,2001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乙字第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甲○○因竊盜及違反能源管理法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建 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士 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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