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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丙字第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千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額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第二庭
法 官 伍 偉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文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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