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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日以八十七年易字第一四九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七年七月六日確定在案。
乃於緩刑期前,即八十六年九月間犯詐欺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一四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誌 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 旗 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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