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九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重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伍 偉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文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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