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0,聲,29,20010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於緩刑期內更犯罪(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一一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聲請案號:八十九年度執聲乙字第一七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九日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一一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確定。

於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復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以八十九年苗簡字第一一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於同年六月九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調閱本院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一一二號卷宗,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張 珈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 崇 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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