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0,聲,772,20011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七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八十號)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年度偵字第八號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武士刀一把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此有苗栗縣警察局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八九)苗警保字第四九二九二號函文一紙附卷可參,扣案之武士刀係屬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承辦九十年度偵字第八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就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移送扣案之武士刀一把,因被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以該扣案之武士刀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而聲請單獨沒收,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 炳 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 慧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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