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0,聲,804,2001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О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十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建 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士 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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