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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О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五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建 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士 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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