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二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甲○○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 灣 苗 栗 地 方 法 院 刑事庭
法 官 姚 銘 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楊 麗 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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